破产企业涉住房公积金事务如何办理?广州最新实施意见印发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徐炜伦
为进一步深化破产工作协作机制,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广州公积金中心)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破产企业涉住房公积金事务办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下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共有“加强破产企业住房公积金事务办理协作”“住房公积金债权性质”“住房公积金债权查询”等18条内容,缩短管理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债权案件的时长,加快住房公积金债权案件受偿速度,有效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针对市民查阅《实施意见》中容易产生的问题,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了解答:
(一)住房公积金债权性质是什么?
答: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广州公积金中心对债务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行政罚款,按照惩罚性债权处理。
(二)管理人如何查询破产企业住房公积金债权情况?
答:管理人应在接受法院指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破产企业住所地广州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发出住房公积金查询函。破产企业曾变更住所地的,还应向原住所地广州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发出住房公积金查询函。
未发现债务人有欠缴住房公积金和行政处罚的,当场反馈查询结果,若需邮寄,3个工作日内寄出。
发现债务人有欠缴住房公积金或行政处罚的,6个工作日寄出查询结果。
(三)广州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有哪些?
答:详见下图:
(四)管理人应持哪些材料查询破产企业住房公积金债权情况?
答:破产企业住房公积金债权查询函;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民事裁定书》(原件或加盖管理人公章的复印件1份);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原件或加盖管理人公章的复印件1份);管理人身份证明,包括管理人组织机构证明(盖机构公章复印件)、管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个人身份证明。
(五)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住房公积金债权情况包括哪些内容?
答: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住房公积金的内容包括破产企业的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已受理和立案的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及行政处罚情况、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情况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如何查询破产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情况?
答:管理人在查询破产企业住房公积金债权情况时,广州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一并反馈破产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情况。如有余额的,管理人应在收到查询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破产企业住所地广州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申请退款。广州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在收到管理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款项交由管理人账户接管。
(七)管理人如何申请接管破产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答:1.办理材料: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民事裁定书》(原件或加盖管理人公章的复印件1份);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原件或加盖管理人公章的复印件1份);管理人身份证明,包括管理人组织机构证明(盖机构公章复印件)、管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个人身份证明;《单位退款申请表》(广州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原件1份,加盖管理人公章)。
2.办理方式:通过广州公积金中心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预约办理【选择“单位业务”—“单位退款(退费)业务”】→经办人(受托人)提供要件材料→广州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受理并审核(材料齐全情况下,当场受理)。
3.办理地点:广州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
(八)破产企业清算程序终结后,是否需要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手续?
答:要。管理人应当在法院裁定破产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书面告知破产企业住所地广州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按以下指引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手续,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保留。
办理指南如下:
1.办理材料: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民事裁定书》(原件或加盖管理人公章的复印件1份);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原件或加盖管理人公章的复印件1份);管理人身份证明,包括管理人组织机构证明(盖机构公章复印件)、管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个人身份证明;破产终结裁定书(原件或加盖管理人公章的复印件1份);《单位账户注销登记表》(广州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原件1份,加盖管理人公章)。
2.办理方式:前台办理:经办人通过广州公积金中心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预约办理(选择“单位业务”—“单位账户注销”)→经办人(受托人)提供要件材料→广州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注销登记(材料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3.办理地点:广州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
(九)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如何追缴住房公积金?
答:广州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在收到管理人查询申请后,及时在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公布管理人地址及联系方式,告知职工若有拖欠其住房公积金的,及时与管理人联系核查。管理人向广州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申请复核,广州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予以配合。
(十)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已立案追缴的案件如何处理?
答: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广州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向管理人反馈已受理和立案的债务人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案件。管理人收到广州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反馈材料后,根据职工与债务人的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工资基数等情况,核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债权金额并单独对“住房公积金债权”进行公示。职工对管理人公示的“住房公积金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债权公示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管理人向广州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申请复核,广州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予以配合。若有财产分配的,管理人将分配款汇入广州公积金中心指定账号,广州公积金中心经办网点做好补缴入账、通知职工办理个人应缴部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