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村委会副主任 狱中高消费被撤销减刑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作者:何生廷 发表时间:2019-06-10 15:09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报道 在2011年3月13日至2014年3月30日期间,李某担任肇庆市鼎湖区蔗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

2007年8月20日,鼎湖区莲花镇政府授权肇庆市鼎湖区莲塘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与佛山市广隆铜业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1690万元的价格转让莲花镇蔗村的145亩土地给广隆公司用作工业用地。

在征收土地过程中,部分村民不同意征地,致使无法完成征地工作。时任莲花镇委书记、镇长为了解决征地问题,找到蔗村村委会副主任李某要求其协助解决,李某提出需要费用才能解决,三人商量后,决定去找广隆公司董事长是否愿意支付额外的费用。

随后,李某提出需要支出100万元至200万元,最后广隆公司同意支付李某提出的费用。2013年底,因拟征收的土地无法交付广隆公司使用,该公司与莲花镇政府商量解除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同时,该公司董事长亦要求李某返回其额外的180万元费用无果,随后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进行举报。

2015年10月22日,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9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13日。

在服刑期间,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李某确有悔改表现,于今年3月26日向江门中院提出减刑建议书。4月25日,江门中院作出刑事裁定,裁定对罪犯李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随后,江门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减刑裁定不当,于4月30日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江门市检察院认为,罪犯李某为逃避高消费对减刑的影响,于2017年2月至8月间,私自通过外来人员传递信件,指使其亲友向四名同改罪犯的账户存钱供其在狱内消费,汇款金额达到人民币8000多元,其行为已严重违反监规纪律,受到了被扣分和集训的处罚。

同时,罪犯李某至今尚未履行财产刑判项,但其仍在狱内高消费,属于确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情形。对于以上事实,罪犯李某在庭审中予以否认,认罪悔罪态度差,严重违反监规纪律,有能力履行财产刑而拒不履行,充分表明其不具有悔罪表现,也即其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裁定对其减刑不当。

江门中院经审理查明,认为江门市检察院提出李某不符合减刑条件于法有据,予以采纳,并作出裁定,撤销(2019)粤07刑更14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某不予减刑,刑期依然执行至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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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村委会副主任 狱中高消费被撤销减刑
金羊网-新快报  作者:何生廷  2019-06-10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报道 在2011年3月13日至2014年3月30日期间,李某担任肇庆市鼎湖区蔗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

2007年8月20日,鼎湖区莲花镇政府授权肇庆市鼎湖区莲塘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与佛山市广隆铜业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1690万元的价格转让莲花镇蔗村的145亩土地给广隆公司用作工业用地。

在征收土地过程中,部分村民不同意征地,致使无法完成征地工作。时任莲花镇委书记、镇长为了解决征地问题,找到蔗村村委会副主任李某要求其协助解决,李某提出需要费用才能解决,三人商量后,决定去找广隆公司董事长是否愿意支付额外的费用。

随后,李某提出需要支出100万元至200万元,最后广隆公司同意支付李某提出的费用。2013年底,因拟征收的土地无法交付广隆公司使用,该公司与莲花镇政府商量解除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同时,该公司董事长亦要求李某返回其额外的180万元费用无果,随后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进行举报。

2015年10月22日,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9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13日。

在服刑期间,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李某确有悔改表现,于今年3月26日向江门中院提出减刑建议书。4月25日,江门中院作出刑事裁定,裁定对罪犯李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随后,江门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减刑裁定不当,于4月30日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江门市检察院认为,罪犯李某为逃避高消费对减刑的影响,于2017年2月至8月间,私自通过外来人员传递信件,指使其亲友向四名同改罪犯的账户存钱供其在狱内消费,汇款金额达到人民币8000多元,其行为已严重违反监规纪律,受到了被扣分和集训的处罚。

同时,罪犯李某至今尚未履行财产刑判项,但其仍在狱内高消费,属于确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情形。对于以上事实,罪犯李某在庭审中予以否认,认罪悔罪态度差,严重违反监规纪律,有能力履行财产刑而拒不履行,充分表明其不具有悔罪表现,也即其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裁定对其减刑不当。

江门中院经审理查明,认为江门市检察院提出李某不符合减刑条件于法有据,予以采纳,并作出裁定,撤销(2019)粤07刑更14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某不予减刑,刑期依然执行至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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