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老鹰捉小鸡” 孩子摔成十级伤残 谁赔?

来源:金羊网 作者:董柳 荔鸣 发表时间:2019-06-03 15:27

广州一名约三岁的幼童在游乐场参与“老鹰捉小鸡”游戏受伤,事后却找不到具体的碰撞者,这个责任谁来担、该谁赔?广州市荔湾区法院日前通报了这宗案件的审判情况。

幼童玩“老鹰捉小鸡”成十级伤残

姗姗(化名)的妈妈在某游乐场办理了游玩卡,并填写了《会员申请表》,表格下方印有《会员协议书》注明“合同义务及服务内容仅为提供游乐场地及游乐设施供会员游玩,不提供会员入园后的陪护服务,会员入园后应由一位家长免费入园陪护”。入场游玩前,游乐场均要求家长签署相应承诺:“为确保小孩的游玩安全,家长保证在乐园内陪同小孩游玩,承担监护和陪护责任。在游玩过程中,小孩因家长未尽到监护或陪护责任而发生任何损害,家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某日,姗姗在游乐场游玩时,适逢场内组织儿童参加“老鹰捉小鸡”游戏,姗姗妈妈便让姗姗参加。其时场内约有十多名儿童参加游戏,由游乐场指定游戏主持人主持指挥游戏。游戏开始后,姗姗妈妈站到附近观察游戏过程。

开始时,姗姗跟随其他儿童在场地内小跑,后来停止小跑,站在跑动的队列旁看其他儿童游戏。此时有排成一列的几名儿童向姗姗跑来,将姗姗撞倒在地。主持人与工作人员立即上前察看情况,姗姗妈妈也快步上前查看姗姗情况。

主持人和工作人员见姗姗有人照顾,便继续主持游戏。其后,姗姗妈妈发现姗姗手臂疼痛难忍,便带姗姗就医。经医院诊断为左肱骨外髁骺离骨折,需住院手术治疗。后经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姗姗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因与游乐场对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姗姗妈妈起诉至法院,要求请求判令园方支付医药费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约9万余元。

游乐场被判担责20%赔1万

游乐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姗姗妈妈作为监护人有无责任,两者之间责任如何分担?

广州市荔湾区法院一审认为:首先,游乐场组织此类游戏应履行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游乐场提供游乐设施供儿童游玩,并收取相应的费用,应对场内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老鹰捉小鸡”这一游戏有其特点,第一,儿童在游戏过程中会向各个方向奔跑,而且奔跑速度较快,存在儿童摔倒、碰撞的风险,第二,年幼的儿童反应慢,一旦游戏中出现突发状况则不易自行及时应对。因此游乐场组织未成年儿童尤其是低龄儿童参与该游戏,应履行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其次,游乐场未完全履行相应安全保障义务。第一,事发时有十多名儿童参与游戏,不少家长在旁观看,游戏空间稍显拥挤。第二,参与游戏的儿童年龄不一,游乐场应对年幼儿童给予更充分的注意。事发时姗姗约三岁,其他儿童明显比其年龄大,游乐场应在游戏前充分提醒年龄大的儿童控制速度,或在游戏过程中更注意观察年幼的儿童,避免其陷于危险处境,或在姗姗站立位置较接近跑动的儿童时,提醒其站远一点或站到其与跑动的儿童中形成阻隔,适当进行保护。但现场工作人员均疏忽了这些细节。

再次,游乐场应承担补充责任。姗姗受伤的直接原因,是被其他儿童撞倒在地,游乐场对姗姗的受伤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仅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不宜要求其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

最后,家长亦负有监护责任。一是姗姗与其他年龄大的儿童一同参加“老鹰捉小鸡”的游戏,存在一定安全风险,作为监护人应有所预见和衡量,二是游戏过程中若发现姗姗处于高风险处境或游戏不适合小童参与,应及时对姗姗进行保护或将其带离。姗姗妈妈对此也存在疏忽。

综上,法院认定,游乐场尚未尽到对经营场地内未成年儿童的安全保障义务,又无法确定碰撞姗姗之人的身份,因此游乐场应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姗姗妈妈在履行监护责任过程中也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游乐场的赔偿责任。综合各类因素,法院依法确定游乐场应对姗姗的损害承担20%赔偿责任即1万余元。

姗姗妈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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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老鹰捉小鸡” 孩子摔成十级伤残 谁赔?
金羊网  作者:董柳 荔鸣  2019-06-03

广州一名约三岁的幼童在游乐场参与“老鹰捉小鸡”游戏受伤,事后却找不到具体的碰撞者,这个责任谁来担、该谁赔?广州市荔湾区法院日前通报了这宗案件的审判情况。

幼童玩“老鹰捉小鸡”成十级伤残

姗姗(化名)的妈妈在某游乐场办理了游玩卡,并填写了《会员申请表》,表格下方印有《会员协议书》注明“合同义务及服务内容仅为提供游乐场地及游乐设施供会员游玩,不提供会员入园后的陪护服务,会员入园后应由一位家长免费入园陪护”。入场游玩前,游乐场均要求家长签署相应承诺:“为确保小孩的游玩安全,家长保证在乐园内陪同小孩游玩,承担监护和陪护责任。在游玩过程中,小孩因家长未尽到监护或陪护责任而发生任何损害,家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某日,姗姗在游乐场游玩时,适逢场内组织儿童参加“老鹰捉小鸡”游戏,姗姗妈妈便让姗姗参加。其时场内约有十多名儿童参加游戏,由游乐场指定游戏主持人主持指挥游戏。游戏开始后,姗姗妈妈站到附近观察游戏过程。

开始时,姗姗跟随其他儿童在场地内小跑,后来停止小跑,站在跑动的队列旁看其他儿童游戏。此时有排成一列的几名儿童向姗姗跑来,将姗姗撞倒在地。主持人与工作人员立即上前察看情况,姗姗妈妈也快步上前查看姗姗情况。

主持人和工作人员见姗姗有人照顾,便继续主持游戏。其后,姗姗妈妈发现姗姗手臂疼痛难忍,便带姗姗就医。经医院诊断为左肱骨外髁骺离骨折,需住院手术治疗。后经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姗姗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因与游乐场对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姗姗妈妈起诉至法院,要求请求判令园方支付医药费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约9万余元。

游乐场被判担责20%赔1万

游乐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姗姗妈妈作为监护人有无责任,两者之间责任如何分担?

广州市荔湾区法院一审认为:首先,游乐场组织此类游戏应履行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游乐场提供游乐设施供儿童游玩,并收取相应的费用,应对场内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老鹰捉小鸡”这一游戏有其特点,第一,儿童在游戏过程中会向各个方向奔跑,而且奔跑速度较快,存在儿童摔倒、碰撞的风险,第二,年幼的儿童反应慢,一旦游戏中出现突发状况则不易自行及时应对。因此游乐场组织未成年儿童尤其是低龄儿童参与该游戏,应履行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其次,游乐场未完全履行相应安全保障义务。第一,事发时有十多名儿童参与游戏,不少家长在旁观看,游戏空间稍显拥挤。第二,参与游戏的儿童年龄不一,游乐场应对年幼儿童给予更充分的注意。事发时姗姗约三岁,其他儿童明显比其年龄大,游乐场应在游戏前充分提醒年龄大的儿童控制速度,或在游戏过程中更注意观察年幼的儿童,避免其陷于危险处境,或在姗姗站立位置较接近跑动的儿童时,提醒其站远一点或站到其与跑动的儿童中形成阻隔,适当进行保护。但现场工作人员均疏忽了这些细节。

再次,游乐场应承担补充责任。姗姗受伤的直接原因,是被其他儿童撞倒在地,游乐场对姗姗的受伤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仅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不宜要求其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

最后,家长亦负有监护责任。一是姗姗与其他年龄大的儿童一同参加“老鹰捉小鸡”的游戏,存在一定安全风险,作为监护人应有所预见和衡量,二是游戏过程中若发现姗姗处于高风险处境或游戏不适合小童参与,应及时对姗姗进行保护或将其带离。姗姗妈妈对此也存在疏忽。

综上,法院认定,游乐场尚未尽到对经营场地内未成年儿童的安全保障义务,又无法确定碰撞姗姗之人的身份,因此游乐场应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姗姗妈妈在履行监护责任过程中也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游乐场的赔偿责任。综合各类因素,法院依法确定游乐场应对姗姗的损害承担20%赔偿责任即1万余元。

姗姗妈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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