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周聪报道:4月起,广东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将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近日,广东省人社厅、广东省委组织部等多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我省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的通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职工个人不用缴纳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费。
单位编制内全员参保
《通知》对各级用人单位均作出明确规定。中央驻粤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以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可以按照规定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省属驻穗的用人单位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省属驻其他市以及各市的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在市参加工伤保险。
省属派驻省外地区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派驻地区的规定在派驻地参加工伤保险,也可以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
中央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穗的用人单位可以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也可以在广州市参加工伤保险;中央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我省其他市的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以在所在市参加工伤保险。
新规定4月1日起执行
纳入统筹管理之后如何缴费?《通知》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其机关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
《通知》规定,原公伤人员新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一级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原已按照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公伤待遇关系的人员,不再作为原公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根据《通知》显示,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其他地级以上市需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的实施办法,确定实施时间(原则上应在2019年6月1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