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供养人员最高护理标准可达最低工资的六成
新快报讯 记者吴晓娴 通讯员莫冠婷 陆延宁报道 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为了更好实现特困人员的生活和护理“双重”保障,经省政府同意,广东省民政厅昨日印发《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健全特困人员护理制度,提升公办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护理能力,努力实现民政部提出的“到2020年,全省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50%”的主要目标。
特困供养人员(以下简称“特困人员”)是指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从2014年起,每年将提高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纳入广东省政府“十件民生实事”,2018年扩大到城乡特困人员。
《通知》明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为全自理、半失能和失能三类。护理标准按照当地公布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对应生活自理能力类别,分为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标准三档确定。省级指导标准为:月人均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30%、60%。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将于通知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布本市具体标准。各市的具体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指导标准。
办理程序方面,县级民政部门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其护理档次及标准,公示名单。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经申请或报告及时进行复核评估。各地民政部门要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择优选择护理服务提供方。护理服务提供方应做好护理服务登记,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护理经费的具体使用方式由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明确。